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双向移送制度;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