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障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