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障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