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推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