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健全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因执行难产生的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管理、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