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同,事权匹配、分级负责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体系和综合机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推动发挥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化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