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仲裁机构、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诉前调解和诉源治理机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