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预防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处置联动、核实回应工作机制,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数据安全、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