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化解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