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金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分类施策、综合施策,定期排查、及时预防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以及其他社会矛盾风险,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