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建、人防技防物防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督促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等人流物流密集场所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制度,及时预防化解社会治安风险。
人流物流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