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协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