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或者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