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