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七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审查终结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存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