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备案审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