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六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期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