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