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