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质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