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重点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研究,推进审查内容标准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