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同步审查。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