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