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的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应当由各制定机关分别向相关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