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定,应当自配套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