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