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