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六条有效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或者到小型微型企业任职提供技术支持的,经批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