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