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具备消防设施自主维护、检测能力,未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检测的;(二)未对在岗职工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