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未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