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教育、经济信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人防、通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