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经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工程机械等财产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