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因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