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