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线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轨道交通车站与连通的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相关产权方、使用方、管理方应当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协调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轨道交通车站的服务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