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线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轨道交通车站与连通的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相关产权方、使用方、管理方应当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协调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轨道交通车站的服务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