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开展消防宣传,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