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开展消防宣传,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