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将防火、灭火和逃生知识纳入宣传培训内容,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发布消防公益信息。每年11月为全市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