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