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