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