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