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域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及地质环境条件等组织划定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