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