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