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