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