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根据病媒生物孳生和习性特点,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县级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需要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监测与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