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机场、车站、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网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