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