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